发表于: 2006-10-11 00:00 点击:1919
由威廉官网团委主办的学生活动“每周法律论坛”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04级1班承办的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每周法律论坛”第六期于9月24日在东荣三楼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由04级1班本科生张迪主持,邀请了威廉官网李国强博士,以及张俊杰 夏 岩(2005级硕士生)张佳鑫(2006级硕士生)三位同学做本场嘉宾,并且邀请马新彦教授担任点评老师。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刘舰老师也参加了论坛。
这次讨论的论题是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的问题,命题为“信赖利益的保护——一件知识产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嘉宾们分别从各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05级硕士生夏岩同学首先分别从约定解除权的成立和社会利益两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通过迟延履行解除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导致合同的内容不能实现;二是经催告后不履行,从而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以看出,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法定解除权当中催告的试用。同时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以公开换取一段期间垄断的合同。并且有法律保护,期间为二十年。如果在二十年内,权利人不能收回利益,那么信息公开便完全丧失了意义,因此她认为合同可以解除。同时她认为可以进行信赖利益保护,但保护对象应该是原告。张俊杰同学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乙方有违约之处,但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合同成立。同时解除权应是一种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或漠视的方式进行放弃,甲方既已接受了乙方的迟延履行,却不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行成权,即表示他已放弃该项权力,此时乙方完全有理由产生一种信赖利益,根据诉讼利益权衡,应保护乙方利益,因此认为甲方无权解除合同。张佳鑫同学从合同成立问题 生效问题和分红方面分别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双方合同生效,但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应解除合同。其后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在场同学对这一问题各抒己见,嘉宾同学和老师都积极的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很多有创新精神的意见。现场氛围极其热烈。
其后,马新彦教授对本场论坛作了详细的点评,她分别从原被告双方利益出发,对本论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她充分肯定了“每周法律论坛”的举办对同学们法律实践能力和思维的提升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她也对论坛的完善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希望同学们以后可以丰富论坛的讨论方式,可以采用原被告法庭对抗的方式,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提高自身以后参加社会实践能力。也希望同学们通过讨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己思维的深度,为以后论文打好铺垫。并且希望同学们把“每周法律论坛”这一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的精品活动继续办下去并且越办越好!
在同学们的掌声中,本期论坛圆满结束。